一、民用建筑鉴定单元的使用性鉴定评级,应根据地基基础、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系统的使用性等级,以及与整幢建筑有关的其他使用功能问题进行评定。
鉴定单元的使用性等级,应根据本标准*8章的评定结果,按三个子单元中较低的等级确定。
当鉴定单元的使用性等级按本标准*9.2.2条评为Ass级或Bss级,但当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,宜将所评等级降为Css级。
1 房屋内外装修已大部分老化或残损。
2 房屋管道、设备已需全部更新。
二、对下列任一情况,可直接评为Dsu级:
1 建筑物处于有危房的建筑群中,且直接受到其威胁。
2 建筑物朝一方向倾斜,且速度开始变快。
三、当新测定的建筑物动力特性,与原先记录或理论分析的计算值相比,有下列变化时,可判其承重结构可能有异常,但应经进一步检查、鉴定后再评定该建筑物的安全性等级。
1 建筑物基本周期显着变长或基本频率显着下降。
2 建筑物振型有明显改变或振幅分布无规律。